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高雄市首創的「高雄市加強建築物公共安全管理自治條例」,獲議會三讀通過,未來建設公司、大樓管委會將要負起更大的建築物公共安全責任,其中,自治條例特別納入「興總條款」,強制要求建商在開挖地下室的高風險階段,要先繳交特殊建築物災害處理保證金。高雄工務局長趙建喬昨(10)日表示,高雄市為加強安全檢查及管理,確保公共安全及防止意外發生,特別制定台灣首創的「建築物公共安全管理自治條例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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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彌補漏洞,「高雄市加強建築物公共安全管理自治條例」加入「興總條款」,規定建商在地下室開挖階段,必須繳交特殊建築物災害處理保證金,萬一發生災害,經主管機關通知起造人限期處理、屆期仍未處理者,主管機關得動用災害處理保證金代為處理。(工商時報)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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